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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64)

|0·2012-08-01 10:44:20浏览0 收藏0

  2.弃土场选址要求

  (1)取弃土场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和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2) 取弃土场应不占或少占林地、耕地或园地;应远离江河、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远离野生动物迁移通道;宜选择荒山、荒坡或荒地。

  (3) 取土场应根据地质情况,选址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地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地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地。

  3.工程评价的重点是生态环境影响(含水土流失问题)、噪声影响。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生态环境的森林植被影响及可能对重要物种的影响:

  (2)森林生态系统切割(森林生境切割)与阻隔导致的野生动物影响;

  (3)农业占地和占用基本农田问题:

  (4)取土场、弃渣场等非永久占地的复垦与生态恢复(植被重建);

  (5)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6)景观美学影响评价:

  (7)噪声敏感点的监侧、影响评价及保护措施;

  (8)水环境尤其是水源的保护问题(跨河大桥段)。

  4. 噪声评价等级划分依据。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2)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

  (3)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的数量

  一级评价:适用于GB3096-2008中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升高5dB以上(不含5dB);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着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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