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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71)

|0·2012-07-18 13:44:26浏览0 收藏0

  第二十七讲

  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 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

  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传统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局限于建设项目层次,因此也暴露了许多缺陷。建设项目处于决策链(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项目)的末端,所以环评只 能对具体煤矿项目进行环境方面认可或否决,并不能影响前期矿区总体规划的布局和决策,也不能指导政策或规划的发展方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的范围局限于 单个煤矿项目,无法解决矿区开发建设活动中产生的间接影响、诱发影响、累积影响等,也难以全面考虑替代方案和减缓措施。煤炭资源的开发是基础能源产业开 发,必然带动产业链下游的电力、煤化工、以及矿区配套设施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的 发展,而且一个矿区内可能相继开发多个煤矿和配套项目,因此,煤炭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往往是整个区域开发的综合影响。解决这些缺陷的根本途径就是将环境影响 评价由建设项目层次延伸到矿区总体规划层次,即开展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源头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和损害,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力的布局和开采顺 序,使煤炭开采能在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有序、和谐的发展。

  我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类,指导性规划包括国家制定的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煤炭基地规划等三类,专项规划即为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矿区总体规划,这些规划在不同层次上指导和规范各大型煤炭基地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环评法》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属于煤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根据规定,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煤炭基地规划作为能源和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规划,属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范围,而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范围,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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