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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讲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案例分析
一、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
二、基本要求
工程必须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工程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运行。
一般应在自生产试运行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生产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可申请延期验收,但生产试运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工程环保验收应具备的文件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
2)各类污染物环境监测报告;
3)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4)污染治理单元性能试验报告;
5)试运行期间连续监测报告;
6)完整的启动试运行、生产试运行记录等。
6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时要求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了项目可研、批复及设计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工艺方法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设施,包括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和条件。
2)达到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敏感区保护、总量控制等要求,以及生态保护的有关要求。
3)符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
4)严格执行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敏感区政策。
5)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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