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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掌握)
(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①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②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③重要的水源涵养地。
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⑤人文遗迹、古树名木。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⑦自然景观。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⑨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徊游通道。
⑩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2)敏感保护目标识别
一般敏感保护目标根据以下指标判别:
①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②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③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④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
⑤具有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意义的保护目标。⑥生态脆弱区。
⑦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对象。
⑧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⑨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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