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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lesson$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1〕72号),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于2012年5月26、27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考后审核的方式。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完成下述整个报名流程,外省市转入报考人员还须提前办好转考手续,否则成绩无法合成,考前无需前往现场确认。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2月15日10:00至3月9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12年3月9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确认。
报名流程:报考人员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应试人员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填写报名信息(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写完成)→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网上支付→打印有支付号的《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发证表》(以下简称为《报名发证登记表》)即完成报名确认。
报名后,报考人员要立即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年度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报考人员需按要求提交此表和相关材料由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三)报考条件见附件1。
(四)全科成绩合格人员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见附件3。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26日9:00―12:00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7日9:00―12: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三、考试方式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考4科”)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基本为“免2科”)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成绩不予滚动)。
(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在答题卡划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四、考后资格条件审核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本人是否符合考务文件中对报考条件的要求,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要及时,考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信息不真实者或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的,其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市考试院将在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按照考务文件的相关规定安排对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其相关材料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核不通过的,其相关材料退回,不予上报。如有提供虚假、无效资历和学历等材料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目公布。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其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五、其它事项
(一)报名组织。
具体报名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考场设置。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报名完成的考生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的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 (网址:http://www.gdkszx.com.cn)用A4纸打印准考证,并持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二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收费。
根据发改价格〔2007〕1925号文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四)证书发放。
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审核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发放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目查询。
(五)考试用书。
我省考试用书征订工作委托省人才交流协会开展,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购买。
附件:1、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3、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4科”):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2,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文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年底。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考试的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附件2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监测 | |
环境科学 |
环境学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生态学 |
生态学 |
化学 |
化学 |
应用化学 |
应用化学 |
生物科学 |
生物学 |
生物化学 | |
生物科学与技术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 |
大气科学 |
气象学 |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 |
大气科学 |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学工程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 |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农业环境保护 |
土地资源管理 |
土地规划与利用 |
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注:专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3
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
(一)《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所有考生都必须提交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三)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第1款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符合第2款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五)外省市转入报考人员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转考证明。
(六)如市考试院对报考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有疑问,报考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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