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2年环评师备考: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0·2011-11-01 15:23:49浏览0 收藏0

  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lesson$

  第58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例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性质相容的危险废物可以混合收集、贮存

  B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C 性质相容且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以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D 性质不相容且未经过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收集、贮存

  答案:ABD

  解析:第58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二、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第66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