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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评师备考:“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0·2011-10-27 10:23:45浏览0 收藏0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lesson$

  与国外一般将根据环评文件提出的设施、措施的建设和落实以及建成后的监督监测,看成是环评的过程不同,我国是先有了三同时制度,后有环评制度。因而,“三同时”就成为我国特有的环境管理制度。“三同时”与环评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两大根本性措施。

  一、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1、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2、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最早规定了“三同时”制度。

  3、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4、1998年《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

  第16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18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23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1、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既包括环保设施的验收,也包括环保措施的落实。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这些设施主要有: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保措施主要是防治污染和对生态破坏的措施。

  2、依据:

  (1)《环保法》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注意: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后建设项目才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20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第13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根据。

  《办法》第3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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