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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lesson$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2005年第5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
2、登记制度: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实行定期登记,取得职业资格后3年内申请登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证书有效期3年。
(2)环评工程师就业要求: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且以单位名义接受委托。未经登记者,不得以环评工程师名义从事环评相关义务。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与港澳台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参加考试、登记。
(3)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应按设定类别进行登记,每人只可登记一个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表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4)登记条件:①取得《职业资格证》具备相应能力
②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③坚持本岗工作,身体健康,70周岁以下
④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不予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2005年第52号)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③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④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的;
⑥申请登记的单位名称与其所持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⑦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⑧网上未提交申请表或网上提交内容与书面材料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⑨未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的。
(6)登记申请的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2005年第52号)
申请各类别均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含登记类别1者)
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②《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老师委员会成员外,申请登记类别2-16的人员,还需按本公告要求提交与登记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以下为业务能力证明:(登记类别1者不提交)
相应类别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对不同的登记类别,要求也不同。
登记类别2~12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至少8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申请登记类别2者,亦可提交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著作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
④作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部)或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2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3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上(1)~(3)之一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注册单位须与登记单位一致)
登记类别14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30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清单、首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8篇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颁发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5~16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清单、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SN)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作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部)或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4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逾期登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5、再次登记:(《关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 第43号 )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2)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3)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4)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5)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业绩要求:
(1)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3)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附件);
(2)与本公告第三项中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①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②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提交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③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3)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①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或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提交培训证明复印件;
②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提交著作清单及封面、版权页和编写人员名单复印件;
③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不少于2000字)的,提交论文清单及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4)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①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原件;
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一般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有效期内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三年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登记期内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③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现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
5、变更登记:
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每次只可申请变更一个登记类别,未获准再次登记者不予变更登记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工程师,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在登记有效期内,将登记类别变更为与所在单位资质评价范围一致的其他登记类别。
6、注销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10)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
(11)年龄超过70周岁的;
(12)死亡的。
(13)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
7、重新登记
【2011增】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3)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6)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7)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例题】根据环保部的规定,下列属于《环评师资质证书》失效的情况的是
A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 B死亡 C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
D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答案:C
解析:自2010年6月8日后,注销登记中只有包括死亡在内的5种情况属于证书失效情况。
因上述情形注销登记的人员,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本公告第三条中的第(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即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