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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验收的申请:
(1)时间: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2)程序: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
②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③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份;
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