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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评价
①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②评价范围内或边界外附近有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疗养院、医院、风景游览、名胜古迹等敏感目标或有声环境限制的自然保护区(0类标准, 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等;
③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5~10dB(A)或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
(2)二级评价
①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②评价范围内或边界外附近为一、二类环境功能区
③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明显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增加较多。
(3)三级评价
①处于三类标准及以上地区(指允许的噪声标准值为65dBA及以上的区域)的中型建设项目;
②处于一、二类标准适用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③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
(4)调整等级:
①如固定声源布置较集中,且紧邻环境敏感目标,评价等级可提高一个等级;
②噪声源数量较多,每公顷A声功率级较大,而敏感点数量比较多时,可提高一个等级。
③对于新出现的噪声源如高速铁路、磁悬浮轨道交通、大城市周边的国际机场项目可提高一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