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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1.I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 m以外。
(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I类场的其他要求
对于I类场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1.5 m。
上述的要求主要是防止渗滤液对地下水和饮用水源的污染。如果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1.0× 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5<10-7cm/s和厚度1.5 m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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