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环评师辅导: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0·2010-08-05 13:25:18浏览0 收藏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确实不能利用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2)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网络远程辅导方案
课程将全部采用宽频教学,现在报名,立即上课
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招生简章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