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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有关污水排放口的规定

|0·2010-06-24 13:30:22浏览0 收藏0

  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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