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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辅导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9)

|0·2010-02-09 14:22:11浏览1 收藏0

  2、环境敏感区

  新《名录》第3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注意:上述规定明显区别于08版教材的特征性规定,应是考试重点。

  【例题】

  不定项选项: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根据(),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A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B 可能对造成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项目

  C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 D 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

  答案:A

  解析:分类管理的根据是A,而类别确定的根据才是C。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确定:

  A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 B 环境有重大影响

  C 其中单项等级最高 D 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

  答案: C

  解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类别管理是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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