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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辅导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8)

|0·2010-02-09 14:21:3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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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09年考试重点)

  此处09版与08版不同,主要是根据2008年8月15日,国家环保部第2号令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废止。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类别确定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重要依据。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新《名录》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新《名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新《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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