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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辅导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6)

|0·2010-02-09 14:20:03浏览0 收藏0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本节考纲重点:

  ( 1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 2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 3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凡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方式均是。建设项目可以按照不同的产业划分,例如工业、水利、交通、机场等;可以按照项目类型划分: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投资主体分:内资项目、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等。

  本章应区别于第二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区别规划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但是建设项目则是以影响程度作为分类管理的标准。

  09版与08版的区别是修订了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的部分。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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