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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辅导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

|0·2010-02-09 14:05:22浏览0 收藏0

  三、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

  《环评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公众参与的组织者: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

  2、公众参与的时间: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3、公众参与的对象: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并且还应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4、公众参与的形式:虽然国家鼓励以适当方式参与环评,但是主要形式是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其它形式目前看有新闻媒体、座谈会、书面征集意见等方式。

  5、公众参与的地位: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实践中,公众参与更多的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流于形式。由于我国的《环评法》没有规定应当将哪些规划的资料加以公开,以致于公众参与的背景信息较少。尽管2008年5月1日将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是也仅限于是环保部门自己的信息,而不包括规划部门的信息公开。

  而且,公众参与的地位仅仅是编制机关在《环评报告书》中附具是否采纳的说明及意见,而没有更实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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