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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根据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老师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3、审查的性质:
《环评法》第14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注意:专项环评报告书的审查程序中,环保行政机关只是召集者和组织者,审查小组是实际提出意见的人,而即使提出了审查意见,环保部门没有权利对规划批不批,而是由政府审批部门决定,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审查意见只不过作为审批部门作为决策的依据,而且规划照样会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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