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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辅导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6)

|0·2010-02-09 14:01:2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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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注意:这些编制篇章和说明的范围中,是将一地、三域+九项指导性专项规划而形成,这九项是从前面的十项专项规划中来的,但是没有水利的指导性规划。

  另外,在这些需要编制篇章和说明的规划中,多带有“全国或者国家等”地域范围,或者带有“发展、总体或体系”等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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