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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水污染防治法》经典复习讲义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2、处罚:

  第75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例题】

  某单位在某河流航道内侧新建排污口,对该项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该项目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D该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样应当遵循三同时原则

  答案:ABCD

  五、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18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19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例题】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B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C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D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答案:C

  解析:A是针对排放标准的,不是针对总量控制的;B的范围太不确定;D的表述错误。

  六、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第20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22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例题】下列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是:

  A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B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个体餐馆

  C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医院

  D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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