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3《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1)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3)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4)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9)了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水防法》)
《水防法》第2条 (与旧法没变化)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例题】
根据《水防法》,()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A交通部门 B船舶管理部门 C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 D海事部门
答案:C
二、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9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74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例题】对于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各单位可以超标排放,但不得超总量标准排放
B各单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C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是违法行为
D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治理,并罚款
答案:CD
四、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1、环评规定: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招生简章>>> 考后学员交流反馈>>>
?2010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网络远程辅导方案
?课程将全部采用宽频教学,现在报名,立即上课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