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招生简章>>>   考后学员交流反馈>>>

?2010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网络远程辅导方案
?课程将全部采用宽频教学,现在报名,立即上课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问答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