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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 现行1982年宪法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

  (2)环境保护基本法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同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目前,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本地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各地都存在着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

  (7)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实施污染控制,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三级组成。“五类”指五种类型的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指环境标准的三个级别: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及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级标准包括五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级环境标准只包括两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8)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议定书等。目前我国已缔结及参加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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