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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控制要求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全国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两控区”内强化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并在以后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等相关的环境政策中对两控区的污染控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分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分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新建、改造含硫分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没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lo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要结合产业利产品结构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技术改造,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切实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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