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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协调发展,互惠共赢。
②强化法治,综合治理。
③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④依靠科技,创新机制。
⑤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2.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①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③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3.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①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②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③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④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⑥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⑦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4.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①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②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③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
④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
⑤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同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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