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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水防法细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25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 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26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 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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