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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标准体系
1.相关概念:
1.1体系: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1.2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2.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1国家标准(五项)
国家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2.1.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1.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2.1.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检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2.1.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的标准物质。
2.1.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作的统一规定。
2.2地方标准
2.2.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2.2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3.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3.1.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3.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3.3.1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他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3.3.2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3.3.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4.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分等级,环境功能区分类别,一一对应。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对应类别的标准值.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标准分三类和三级。
4.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标准分五类和五级。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和标准分五类和五级。
5.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5.1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2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超前时间段不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
5.3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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