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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1. 适用范围(注意环境定义)
2. 监督管理
“两大特点”:横向配置、纵向配置
“五种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
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四层含义”
4.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定义
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构成;
5. 环境监测和状况公报制度
环境监测定义;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制度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1. 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2. 农业环境的保护――农业环境
3. 海洋环境的保护
4. 城市环境保护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 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申报登记,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
2. 污染严重单位的法律义务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限期治理,及时处理,及时通报
3. “三同时”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同时”管理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立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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