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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重点难点讲义(5)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四讲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环境保护设施――各类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三同时”正式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内容。其核心是“同时投产”或“同时运行”。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u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u 2001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验收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验收的分类管理

  验收管理权限原则与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谁“审批”谁“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报告书――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报告表――监测表或调查表;

  登记表――登记卡。

  二、验收的工作程序

  申请试生产、试运行 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 材料齐备申请验收

  现场检查和审议 提出验收意见完成审批

  三、验收的范围

  包括两方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验收时限

  分为: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分为正常情况、需延期情况和分期建设情况三类。

  正常情况――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需延期情况――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延期的几种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五、验收条件

  1.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验收条件包括九个方面

  2. 验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执行报告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整改,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验收或者延期验收――限期办理,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过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停产使用,整改,验收,否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 主要违法事实――4点

  3. 处罚――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09环境评价师考试考前必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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