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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下列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指的天然的自然因素是(自然保护区)
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6、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7、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8、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9、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0、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1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2、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
14、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15、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16、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18、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9、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20、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21、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暂定为:高炉容积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
22、氧化铝:根据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结合环境治理,限定在2004年底前淘汰尚存的(自焙槽)生产能力。
2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4、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25、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