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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时段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2004年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环保局联合发文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1.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局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和重新报批审批时限
60、30、15天内;重新审核――10天内。
“两种特殊情况”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
“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先评价)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2.重大变化,出现不符合审批文件的情形(3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内容――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变化进行补充预测评价。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种法律责任,单位处于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责预审、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的法律责任2种违法行为,行政处分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1986年3月,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指出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同年6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1.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1986~1989)
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两级核发、两级管理;
2.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1989~1998)
甲级证书和乙级证书、两级核发、事业单位级别限制
3.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1998~至今)
1998年11月,国务院253号令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国家法规形式首次明确规定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甲级证书和乙级证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评价证书包含评价等级和范围2004年2月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条件起码条件、基础条件、重要条件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级甲级――4名高级和6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且最少有6名专职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
乙级――至少配备6名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范围的划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按照评价工作范围进行,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受限制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10种)和行业类别(18个)两部分。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和审查申请――包括4项内容,申请呈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统一安排、严格公正、综合考评(材料审查,老师评议,现场考察)
5.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管理与考核
(1)合同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
(2)附评价资格证书的缩印件;
(3)盖公章;
(4)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上报;
(5)评价工作的考核(定期考核、日常考核);
(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7)公布评价单位名单。
6.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管理收费依据――1981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出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从可行性研究经费中支出。
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将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部门管理。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依据――2002年1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20%。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两种方式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2004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目的
2.申请报名考试条件
3.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规定“三个文件”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4种)
处罚:降低评价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双罚原则)。
评价单位“五种行为”处理规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评价证书级别或吊销评价证书。
“双罚原则”――评价单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价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