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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师讲义之生态环境敏感目标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    掌握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的判定方法
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敏感保护目标包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此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亦应视为环境敏感区。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的识别:
1、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2、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3、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
4、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
5、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意义的保护目标;
6、生态脆弱区;
7、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对象;
8、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9、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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