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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影响调查方法:
(1)文件资料调查。
查阅工程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了解工程施工期产生的生态影响,调查工程建设占用土地(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等)或水利设施等产生的生态影响及采取的相应生态补偿措施。
(2)现场勘察。
①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文件资料的准确性,了解项目建设区域的生态背景,评估生态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核查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
②现场勘察范围:全面覆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区域,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能覆盖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80%以上。对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大、无法全部覆盖的,可根据随机性和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与对象进行重点现场勘察。
③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的选择应遵循验收调查重点确定原则进行。
④为了定量了解项目建设前后对周围生态所产生的影响,必要时需进行植物样方调查或水生生态影响调查。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此部分调查而工程的影响又较为突出、需定量时,需设置此部分调查内容;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调查内容、位置、因子相一致;若工程变更影响位置发生变化时,除在影响范围内选点进行调查外,还应在未影响区选择对照点进行调查。
(3)公众意见调查。
可以定性了解建设项目在不同时期存在的环境影响,发现工程前期和施工期曾经存在的及目前可能遗留的环境问题,有助于明确和分析运行期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改进已有环境保护措施和提出补救措施提供依据。
公众意见调查在公众知情的情况下开展,可采用问询、问卷调查、座谈会、媒体公示等方法,较为敏感或知名度较高的项目也可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调查对象应选择工程影响范围内的人群,从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受教育程度等方面考虑覆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民族地区必须有少数民族的代表。调查样本数量应根据实际受影响人群数量和人群分布特征,在满足代表性的前提下确定。
调查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周围环境特征设置,一般包括:
①工程施工期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或扰民事件。
②公众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试运行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方式的看法与认识,可按生态、水、气、声、固体废物、振动、电磁等环境要素设计问题。
③公众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试运行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效果的满意度及其他意见。
④对涉及环境敏感目标或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应针对环境敏感目标或公众环境利益设计调查问题,了解其是否受到影响。
⑤公众最关注的环境问题及希望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⑥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评价。
(4)遥感调查
①适用于涉及范围区域较大、人力勘察较为困难或难以到达的建设项目。
②遥感调查一般需以下内容:卫星遥感资料、地形图等基础资料,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或GPS定位等技术获取专题数据;数据处理与分析;成果生成。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注: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熟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6)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 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3.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场废物的入场要求
3.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按照HJ/T 228(HJ/T 228--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 工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2)按照HJ/T 229(HJ/T 229--200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 工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3)按照HJ/T 276(HJ/T 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划(试行))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3条执行。
3.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恶英含量低于3 μg TEQ/Kg;(TEQ毒性当量)
(3)按照HJ/T 300(HJ/T 300-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1-1规定的限值。
3.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 300(HJ/T 300-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1-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3.5经处理后满足第3.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3.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3.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3.7处理后分别满足第3.2、3.3、3.4和3.6条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3.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第3.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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