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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大气导则
一、关于评价等级及范围的确定
(一)不同类型环评报告(书/表)是否影响评价等级的确定?
答: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导则要求判定评价等级。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 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开展大气专项的评价项目,应按照导则要求判定评价等级,没有大气专项 评价的评价项目,则无需确定评价等级。
(二)判断评价等级时,是否考虑排气筒等效问题?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3.1 规定, 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两个及以上)时,应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不考虑排气筒等效合并问题。
(三)判断评价等级时,如何认定排放源?
答:有组织的按排放口认定,比如烟囱等,一个烟囱为一个源;无组织的按 排放单元认定,比如堆场、车间、装置逸散等,按排放形态分为面源、体源等, 一个排放单元为一个源。
(四)畜禽养殖场计算大气环境评价等级是否考虑地形影响?
答: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2.2 要求,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计算评价等级时,应输入地形参数,报告表的大气专项评价项目,则无需输入地形参数。
(五)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如何确定?
答:对于改扩建项目,凡涉及到排放特征发生变化的,应以本次改扩建所涉及工程的最终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评价等级。对于现有工程排放量(包括排放方式、排放强度)不发生变化的,不参与评价等级的计算。
例如:新项目排气并入到现工程原烟囱内的,应按合并后的排放量计算评价等级。污染预测模拟参数应选取合并后的排放量、流速、烟温等。
(六)高耗能行业、高污染燃料如何判断?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3.2 明确了高耗 能行业包括: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导则 2.规范性 引用文件中列出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凡在目录内的均为高污染燃料。例如:石油焦、油页岩、原油、 重油、渣油、 煤焦油;煤炭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高污染燃料目录》表 2 中规定限值的。
(七)没有集中式源的等级公路(不包括城市道路)是否需要做大气环评?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3.3 规定等级公路、铁路项目,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大气污染 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对于没有集中式排放源的等级公路无需做大 气环境影响评价。【环评云助手】
(八)1km及以上隧道工程是指单个隧道长度还是项目总计?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3.4 规定对新建 包含 1km 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按项目隧道主要通风竖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所指隧道长度为项目单个隧道长度,隧道长度不累计,如有多个隧道,则按多个源处理。
二、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年限如何选取?
答: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5 评价基准年的筛选原则确定“评价基准年”,所有的基础数据包括质量数据、气象数据、现状污染源数据原则上应是基准年的数据。导则 6.2.2.2 已明确“可收集评价范围内近 3 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相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近 3 年即可,但选择基准年的时候,应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有效性、代表性。
(二)二级评价中 Pi<1%的特征污染物是否需要补充监测?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1.2.2 规定,二级评价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调查或补充监测特征污染物是要明确项目建设前的背景值,不仅仅是评 价特征污染物的影响。
P 值只用于判断评价等级,而评价等级决定评价内容。大气导则 9.3.1 要求筛 选 Pi>1%的其他污染物,只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计划中污染物的选择,而不适用调查与补充监测污染物的选取。
(三)特征因子补充监测是否要按污染特征选择监测季节?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1.1 要求, 对特征污染物的补充监测,应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对于不同特征因子重污染季节不一致的情况,原则上应考虑不同季节,或根据特征污染物排放 强度、环境背景值等因素选择出主要的污染季节。
(四)补充监测点位是在厂址和主导风下风向 5km 范围内分别设置1-2 个点吗?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2 中的规定,以近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5km范围内设置 1-2个监测点。即一共设置 1-2个监测点位。
(五)主导风向如何统计?
答:主导风向应以当地长期气象统计资料判断主导风向,气象统计资料应包括静风频率。对于高静风地区,应考虑项目对全方位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目标的影响。
(六)对于无法连续监测的污染物,环境空气1小时浓度监测时次是如何规定的?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1.2 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其他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空气质量浓度,监测时次应满足所用评价标准的取值时间要求。对于没有取值时间要求的,监测时次可按等长时段进行设置。
(七)导则中对环境空气质量补充监测频次有何要求?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4 的规定, 环境空气检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按 HJ664 及相关评价标准规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三、关于污染源调查
(一)二级评价是否需要核算非正常排放量?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8.7.5 规定,非正常排放量核算应结合进一步预测结果,优先提出相应的污染物控制与减缓措施。二级评价不做进一步预测,所以不需要。
(二)引用竣工监测数据对现有项目进行核算时,对引用的监测数据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5 评价基准年筛选要求,应当选择近三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一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针对引用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当也满足此要求,原则上应是所选基准年的数据。
(三) 污染物处理效率为 0 的极端条件的事故状态情况,是否属于 “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环境影响预测内容是否需要包括这部分非正常排放源?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关于“非正常排放”的定义,问题所述情况属于非正常排放;若项目属于大气一级评价且存在上述非正常排放情况,需按 8.7.6、8.8.7.5 的要求,对非正常排放源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并对非正常排放量进行核算,应结合 8.7.1.3 和 8.7.2.4 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优先提出相应的污染控制与减缓措施。当出现1h平均质量浓度贡献值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提出减少污染排放直至停止生产的相应措施。明确列出发生非正常排放的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排放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单次持续时间、年发生频次及应对措施等。
四、关于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一)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中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筛选和预测 模型选取是根据新增量还是现状+新增量?
答: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的筛选和预测模型选取不考虑不发生变化的现状排放量。
(二)工业园内的厂区宿舍是否为防护距离的居住区 ?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8.5 规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距离,不包括厂界内的厂区。
(三)屠宰场环评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何设置?
答:屠宰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也应按照大气导则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重点应考虑恶臭因子对外环境的影响。
(四)如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涉及卫生防护距离。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建议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是否可以扩大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8.5 要求,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扩大大气防护距离不属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六)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图如何绘制?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7.5,8.8.5,8.9.5 等相关规定,大气环境防护应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图来表达,标注与厂界接触的连续超标网格范围,形成防护区域,但不包括在厂界处达质量标准,而厂界外不达质量标准的超标网格。若存在超标网格只有一个角与厂界接触,也算与厂界接触,可进一步加密网格调整结果。
(七)模型模拟工作中,气态污染物是否考虑沉降?哪些污染物需要考虑沉降?
答:导则推荐的模型包含气态污染物的干湿沉降的计算模块,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八)二、三级评价的海岸边项目,是否需要考虑熏烟现象?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要求,在判断评价等级过程中,如果污染源附近3km范围内有大型水体时,按导则附录 B.6.2 规定,估算模型 AERSCREEN 需选择岸边熏烟选项,根据估算结果才能判断是否发生熏烟,以及确定评价级别。
五 、关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导则 10.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 10.1.1(达标区) 及 10.1.2(不达标区)的评价结论内容是否只针对一级评价项目?
答:对于评价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判定 为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二)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如何评价达标因子?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10.1.2 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对于现状达标的污染物的评价,叠加现状浓度,叠加后的污染物浓度需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三)不达标区域达标规划未包含的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明确削减方案?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10.1.2 a)规定:“达标规划未包含的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需另有替代源的削减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