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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噪声:
所谓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其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如果机动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如果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如果铁路机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四、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他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六、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即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七、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八、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九、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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