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编辑推荐: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知识点精选汇总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现状调查原则
现状调查资料来源分三种途径,可视不同评价等级对数据的要求结合进行:①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②收集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③进行现场监测。
凡涉及GB3095中污染物的各类监测资料的统计内容与要求,均应满足该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涉及GB3095中各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应符合GB3095对分析方法的规定。
监测方法应首先选用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对尚未制定环境标准的非常规大气污染物,应尽可能参考ISO等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相应的监测方法,在环评文件中详细列出监测方法、适用性及其引用依据,并报请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满足项目的监测目的,并注意其适用范围、检出限、有效检测范围等要求。
2.现有监测资料分析
对照各污染物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分析其长期浓度(年均浓度、季均浓度、月均浓度)、短期浓度(日平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达标情况。若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应分析其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以及超标原因。此外,还应分析评价范围内的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3.现状监测
(1)监测因子。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中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也应筛选为监测因子;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则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2)监测制度。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殊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
(3)监测布点要求。监测点设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检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城市道路项目,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4)监测布点原则。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依项目评价等级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测布点。
一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45°,90°,135°,180°,225°,270°,315°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中心点(或主要排放源)不同距离,加密布设1-3个监测点。具体监测点位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监测点位,应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进行调整。
二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90°,180°,270°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具体监测点位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如需要进行二期监测,应与一级评价项目相同,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调整监测点位。
三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180°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如果评价范围内己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城市道路评价项目:对于城市道路等线源项目,应在项目评价范围内,选取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布设还应结合敏感点的垂直空间分布进行设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应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监测点周围空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夹角小于30°;监测点周围应有270°采样捕集空间,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避开局地污染源的影响,原则上20m应没有局地排放源;避开树木和吸附力较强的建筑物,一般在15~20m范围内没有绿色乔木、灌木等。同时注意监测点的可到达性和电力保证。
(5)监测采样。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6)同步气象资料要求。应同步收集项目位置附近有代表性,且与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时间相对应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7)监测结果统计分析。以列表的方式给出各监测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同取值时间的浓度变化范围,计算并列表给出各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并评价达标情况;分析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以及大气污染物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及污染源排放的关系;分析重污染时间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以上内容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知识点精选: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为避免考生错过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时间及报名时间,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预约成功之后,届时您将会收到相关的免费信息通知!查看更多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模拟试题、高频考点、备考经验可点击文章下方的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