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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订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寒假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删除: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的关系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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