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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知识点一: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区别规划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但是建设项目则是以影响程度作为分类管理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环评法》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
知识点二: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1.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重要依据是: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①污染因子、②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③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知识点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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