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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环球网校·2021-02-04 10:30:40浏览10 收藏2
摘要 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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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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