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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 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 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 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 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规划规划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 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 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 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是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具体落实和检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从广义上讲,也属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检查对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落实程度和效果,验证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的正确可靠性,判断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对一些评价时尚未认识 到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并?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 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为体现实施环评的这种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科学、公正和实用,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与拟议规划或拟建项目的特点相结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正确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选择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环境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最小化;替代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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