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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它建立的是通过对环境不友好甚至是污染破坏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来引导人们不从事这些行为的机制。任何人或者企业,如果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可能招致巨额的赔偿。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侵权制度,即某种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后果,特定受害人所要求的损害赔偿。对此,《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某种行为尚未造成但有环境污染或破坏的高度危险,且没有特定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害的赔偿问题,这是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今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污染纳入公益诉讼制度,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打下了基础。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对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基本上属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注重对“个人”的赔偿。缺乏对环境公益损害、间接财产损害和环境健康损害等对“后代人”、“全人类”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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