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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行为准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4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结论责任)
2、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质量管理责任)
3、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限制)
4、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规范责任)
5、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不正当收费、竞争责任)
6、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禁止越级评价、拒绝评价的责任)
7、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禁止评价转包责任)
8、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责任)
9、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禁止虚假陈述责任)
10、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11、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正当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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