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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保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环球网校·2020-02-21 10:54:38浏览73 收藏29
摘要 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保验收的分期和延期,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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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1、分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1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注意:分期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验收的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例题】

1、对环保设施的分期验收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竣工均应分期验收

B.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C.分期投产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D.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环保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答案:D

解析:注意分期验收的条件是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和分期投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对环保设施的延期验收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延期验收

B.适用于试生产的3个月内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

C.延期验收不需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

D.非核设施环保设施延期验收的最长期限为1年

答案:BD

解析:掌握延期验收的适用对象,并且延期试生产的期限应是其延期验收的期限。

以上内容是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保验收的分期和延期,供大家参考!为帮助考生及时获取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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