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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经济评价的必要性: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经济损益分析。
2.政策工具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美国等较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都要求在其环境评价中要进行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如世界银行在其政策指令OP4.01和OP10.04中,明确要求在环境评价中“尽可能地以货币化价值量化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并将环境影响价值纳入项目的经济分析中去。”亚洲开发银行(1996)为此还发行了《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工作手册》,指导对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
1997年世界银行在其中国环境报告《碧水蓝天》中,估算出中国环境污染损失每年至少540亿美元,占1995年GDP的8%,这一评估以及中国研究者所做的相关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对中国在第十个五年计划大幅提高环境投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我国政府开始实行绿色GDP,将环境损益计入国民经济计量体系中,标志着一种新的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是以大气、水、声、生态等环境影响评价为基础的,只有在得到各环境要素影响评价结果以后,才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评价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经济评价和环保措施的经济损益评价两部分。
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论证,是要估算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费用、运行费用、取得的效益,用于多种环境保护措施的比较,以选择费用比较低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论证不能代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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