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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答疑: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则和方法?

环球网校·2019-11-27 15:57:27浏览20 收藏2
摘要 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答疑: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则和方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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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则和方法?

答疑:

(一)扩大排名范围的原则。一是延续性原则。在保留原74城市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名城市范围,保持空气质量排名工作的延续性和衔接性。二是问题导向原则。突出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和城市,服务区域协同治理,实现重点区域和城市全覆盖,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城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纳入排名范围。三是客观性原则。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既客观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的优劣,又客观反映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效。同时,对不可抗力因素如沙尘天气等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予以扣除,从而突出人为活动和工业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排名方法。依据新修订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附后),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指标进行排序,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名在前20%的城市,不纳入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排名。

以上内容是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答疑: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则和方法?,供大家参考!为帮助考生及时获取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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