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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1.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
(1)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工况短期内难以稳定达到正常水平,导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
(2) 一些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且在短期内难以恢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3)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
(4)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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