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环球网校·2019-11-15 15:17:55浏览60 收藏24
摘要 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相关推荐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重要知识汇总

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1.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

(1)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工况短期内难以稳定达到正常水平,导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

(2) 一些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且在短期内难以恢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3)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

(4)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以上内容是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供大家参考!为帮助考生及时获取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查看更多备考资料可点击文章下方"点击免费下载>>环境影响评价师试题/资料"更多免费内容尽在其中...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