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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的特征:
迄今,最综合性的湿地定义是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的湿地科学家经几年考察之后于1979年采用的。这个定义是在一份题为《美国湿地和深水生境的分类》的报告中提出的,即“湿地是陆生系统和水生系统之间过渡的土地,在这些土地上,水位经常在或接近地表,或为浅水所覆盖”。并进一步阐述到,湿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
①至少周期性地长有处于优势地位的水生或湿生植物;
②基质以不渗水的有机质土层为主;
③基底非土质,但被水淹没,至少每年植物生长季节保持高水位。
这一定义将湿地视为从陆地到水体的过渡部分。本定义并不强调湿地必须具备三个传统的条件水文、土壤和植被。认为只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上述条件的土地就可称为湿地人们对于具有那三个属性的土地称为湿地,争论不多,而对于把那些处于三个属性边缘的地方名之为湿地,则同意者不多。
1971年,在伊朗建立的《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也称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给出了各国能够接受的广义湿地定义:湿地系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此外,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明确:
湿地,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海洋水体。
根据这一规定,公约对湿地的定义延伸的更为广泛,包括河流、湖泊、沿海泻湖、红树林、泥炭地以及珊瑚礁。
此外,湿地还包括人工湿地,如鱼塘、虾塘、农田池塘、灌溉农田、盐池、水库、沙砾矿坑、蓄水池、污水处理场及运河等。
湿地定义的发展反映了人们对湿地认识的演变。湿地概念从“水饱和的土地”逐渐向“湿生态系统”转化。当前普遍认为,湿地是地球上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如森林和草地与水生生态系统如深水湖和海洋之间,是二者之间的过渡带。湿地结合了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二者。
湿地的水文条件是湿地属性中的决定性因子是经常处于土壤水分饱和或有浅水层覆盖。湿地与陆生系统的分界在土坡水分饱和范围的边缘;而与深水系统的分界相当于挺水植物可以生长的范围边界,一般定为水深2m处。
水对湿地土壤的发育有深刻的影响。湿地土壤通常称为湿地或水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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