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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和原人事部《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19年年底。
(四)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须填写国籍地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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