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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1.范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3)实际管理中,还有环境管理的软件,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等。
2.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验收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条件进行检查,从而得出是否可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结论。
3.环保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预审查意见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对预审查意见和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是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对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未能认识到而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消除或减免环境影响的,其措施和效果亦属于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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