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制度
1.登记期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并获准登记者,将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登记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2.就业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登记在①本人全日制工作的②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者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机构,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设定的类别进行登记,每人只可登记一个类别。登记类别的设定见下表。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
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
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
1.登记条件
(1)申请登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
②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③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④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1.登记条件
(2)申请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不予登记: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③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申请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不予登记:
④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相关管理规定,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的;
⑥申请登记的单位名称与其所持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⑦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
(1)申请各类别均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②《职业资格证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请材料
(2)申请登记类别2~16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老师委员会成员受聘证明;
③相应类别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相应类别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对不同的登记类别,要求也不同。登记类别2~12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至少8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申请登记类别2者,亦可提交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
知识点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管理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著作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
④作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2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3(核工业类)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上(1)~(3)之一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登记类别14(技术评估)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30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清单、首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8篇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颁发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5—1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验收调查)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清单、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SN)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作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4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逾期登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
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不满1年的按1年计)。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者,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接受继续教育。再次登记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
1.再次登记的条件
①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②在登记期内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
③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④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⑤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业绩要求
(1)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3)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3.再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
(2)与上述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3)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4)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6)《职业资格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
初次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②《职业资格证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变更登记
登记者的①受聘单位名称、②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③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
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未获准再次登记者不予变更登记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在登记有效期内,将登记类别变更为与所在单位资质评价范围一致的其他登记类别。
(七)注销登记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